声音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024-05-04 09:09 张旭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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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基本案情

原告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商标。涉案诉争商标为腾讯公司名下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对原告腾讯公司的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腾讯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案争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诉争商标是否可作为商标注册产生争议。原告腾讯公司认为其诉争商标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成为相关公众识别服务来源的标志并且认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独创性”作为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审查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显示QQ软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独创性只是被告审查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考量的一个参考因素,被告并未将其作为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的标准适用。可见本案争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可作为商标注册。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诉争商标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诉争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此外,经过对原告证据的审查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已经由原告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软件、“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