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二、基本案情
国福龙凤公司于1996年10月21日在第30类的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87059号“龍鳳”商标。原告使用在汤圆等商品上的“龙凤”品牌曾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龙凤牌饺子、汤圆”曾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宁波龙凤公司于1999年成立,于2012年更名为现企业名称。被告宁波龙凤公司在金汤圆系列商品的包装袋上标注“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时,以较大的字号标注“宁波龙凤”字样,而以小得多的字号标注“食品有限公司”字样,且“宁波龙凤”字样的颜色也比“食品有限公司”更加醒目。被告宁波龙凤公司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如“宁波龙凤水果汤圆”、“宁波龙凤汤圆”、“龙凤香糯小圆子”。被告宁波龙凤公司用于报税的账簿显示,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其不含税销售收入约为2700万元,绝大部分收入为代销案外人品牌商品的销售收入。被告宁波龙凤公司承认,上述账簿与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有出入,企业存在部分收支未入账的情况。被告亿阳公司同时销售原、被告产品。国福龙凤公司认为,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龙凤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商品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宁波龙凤”字号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宁波龙凤公司在金汤圆上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宁波龙凤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宁波龙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争点
商品包装袋上标注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傍名牌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在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要依法查明被告销售自产产品和代销案外人品牌产品的情况,综合考量涉案标识对被告营利的贡献度等因素,在严格保护的同时注重比例协调,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二)裁判理由
宁波龙凤公司在商品包装袋上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标注“宁波龙凤”字样,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宁波龙凤公司在汤圆等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亦构成商标侵权。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为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被告的汤圆包装袋虽然使用了相似的金黄色,也使用了一些相同的元素,但两者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双方商品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宁波龙凤公司的账簿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宁波龙凤公司的经营规模、涉案标识的知名度、宁波龙凤公司主要销售收入来源于代销案外人产品的收入、涉案标识对宁波龙凤公司营利的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判决:宁波龙凤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龙凤”字样;亿阳公司停止销售宁波龙凤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宁波龙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36,880元,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号:(2016)沪0115民初11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