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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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案情
原告某汉森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益生菌供应商之一。“LGG”系鼠李糖乳杆菌菌株,1983年分离出来并获得专利。现原告经授权为全球范围内该菌株的唯一经营者。原告在第五类婴儿食品、乳酸杆菌、乳酸菌等上注册第G745098、G697132、G991379号“LGG”商标,其中G991379号商标还核定使用于第29、32类“乳酸杆菌;乳酸菌;营养酸奶”等商品。上述产品除标注自身品牌外,还会以较大字体标注“LGG”或“含鼠李糖乳杆菌(LGG)”,并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注“鼠李糖乳杆菌LGG”。原告在出售相应菌株产品时,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不得将商标“B-12”用作产品名称使用。原告发现,“圣诺熊”多款产品在产品包装及产品网页、配料表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与“LGG”“BB-12”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四被告构成对“LGG”的商标侵权、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诉请判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00万余元。
三、案件争点
被诉行为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正当使用的抗辩?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由于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
(二)裁判理由
原告系“LGG”系列商标权人,其享有的商标权利依法受到保护。“BB-1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原告的该款菌株产品联系起来,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关于被告主张“LGG”“BB-12”缺乏显著性、系通用名称的抗辩。首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认定“LGG”“BB-12”属于通用名称或通用型号。涉案标识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型号。其次,“LGG”“BB-12”也不构成约定的通用名称或型号。从客观的市场格局来看,原告独家经营“LGG”菌株产品。原告通过官网、媒体报道等积极宣传商标信息,纠正商标被错误引用等防止或者制止商标退化的行为。被诉产品未经原告许可在产品外包装、网页宣传突出使用与“LGG”“BB-12”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四被告侵犯了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熊公司、某药业公司、某龙公司的被诉行为还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