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商品品质的正品分装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023-11-30 15:09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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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基本案情

原告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鲁勃上海公司)系“图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上海信裕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裕公司)从事润滑油等的销售业务,曾系“克鲁勃”品牌润滑剂的经销商,被告邹明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袁建国在该公司任销售员。

原告发现,三被告实施了以下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1.邹明指使袁建国等人将低价购入的其他品牌润滑剂自行灌装至专门订制的容器内,并贴附印制有假冒“克鲁勃”注册商标的贴纸,再以正品“克鲁勃”品牌润滑剂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邹明等制造、销售上述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6万余元。浦东法院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处罚。2.邹明还指使袁建国等人,向他人定制小罐,将正品大罐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后予以销售。原告遂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万元

三、本案争点

正品分装行为中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将正品分装入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综合考量正品分装行为中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分装行为是否破坏了正品的品质,是否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品商誉,是否排除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等条件进行认定。

(二)裁判理由

被告邹明作为信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组织袁建国等人,将其他品牌的低价润滑油灌装入定制的容器内,贴附自行印制的克鲁勃系列商标标识,灌装后假冒克鲁勃上海公司的克鲁勃品牌润滑油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信裕公司将大桶正品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桶销售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1.将正品分装后,转售者为了向购买者说明分装商品的出处,明示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并促进商品的销售,将权利人商标使用在分装商品的新包装上,而购买者又通过包装上的商标来判断该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因此,正品分装销售时贴附商标的行为完全满足商标性使用的条件,而不属于指示性使用。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的行为并非为了说明、描述、指示商品的正当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2.法律赋予商标除了具有识别来源的原始功能外,还具有商品品质保证、广告宣传等衍生功能。涉案商品分装行为使权利人失去了对商品品质的控制,不能保证润滑油应当达到的洁净程度及保持润滑油原有的品质,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破坏原告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

3.被告信裕公司作为原告的经销商购买了正品克鲁勃润滑油,其产品来源合法。但信裕公司在将润滑油再次销售时,破坏了产品的包装,损害了产品的质量和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因此,涉案分装行为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综上,涉案润滑油分装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七项规制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关于赔偿金额。刑事案件仅认定涉案灌装行为的非法经营额为26万余元,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未被采信的证据仍可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被告邹明的自认及信裕公司多位员工的证言,证实被告信裕公司及邹明至少从2017年开始实施灌装及分装行为,故本案侵权行为的涉案金额不能仅以刑事案件中认定的金额为限。综合各种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信裕公司、邹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原告克鲁勃上海公司、被告信裕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沪73民终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