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发生专利权变动的转让合同无效则该专利权转移登记行为无效

2023-12-08 11:10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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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6日,泓毅公司申请名称为“一种高效去除甲醛、苯、异味和颗粒物的空气净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0年7月28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922254592.0。因泓毅公司重组,原公司股东于2020年7月27日达成《股东会决议》,将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六项专利以及相关商标,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张某。如转让专利有效期内,张某要将专利进行转让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张某要将以上专利向除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的亦须以公司享有继续无偿使用的权利为再转让条件。

2020年9月23日,案涉专利权人由泓毅公司变更为衍纪公司。泓毅公司确认由和信华成事务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并非其出具,其也未在同类文件上盖章。张某主张,其是衍纪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东会决议》,案涉专利权本应归属张某,故其选择将专利权登记在衍纪公司名下。张某述称在收到泓毅公司诉状后为阻止纠纷,与衍纪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4月,由张某在网上办理了案涉专利权由衍纪公司变更至张某名下。泓毅公司认为,张某、衍纪公司、和信华成事务所在其不知情情况下,非法将涉案专利权转让至衍纪公司名下,严重侵犯了泓毅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三、本案争点

案涉专利权归属于谁?专利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专利权权属遵循登记生效主义,但专利权转移登记并不是专利权变动的唯一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转让合同效力争议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时,对于虽已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专利权的转让,需要审查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的合同的效力。如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则专利权亦会因此受到影响。如若经人民法院审查,据以发生专利权变动的转让合同无效,则应当确认该专利权转移登记行为无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虽然泓毅公司全体股东就将案涉专利权转让给张某达成《股东会决议》,但并未就案涉专利权由泓毅公司转让至张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因此,案涉专利权仍然由泓毅公司享有。因案涉专利权转让至衍纪公司并非泓毅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无权依据《股东会决议》的约定选择将案涉专利权登记在衍纪公司名下。由于原专利权人泓毅公司拒绝追认张某2020年9月的处分行为,衍纪公司不能取得案涉专利权。进而,2021年4月由张某将案涉专利权由衍纪公司再转让至其名下的行为亦不能使案涉专利权发生相应变动。因此,案涉专利权仍应归泓毅公司所有。法院判决:泓毅公司与衍纪公司案涉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归泓毅公司所有;衍纪公司、张某支付泓毅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1600元。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