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认定规则

刘丹宏

2024-12-0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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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文字作品;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二、 基本案情

民间艺人王某起诉河南出版社,称其2005年在展会上展出的福狗图片被出版社用于《2018养生台历》,要求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河南出版社回应称该图片是2006年从网上下载的,且王某的图片缺乏独创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未能证明其图片在2005年已公开发表,也不具有独创性,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为著作权人,故维持原判。王某再审,河南出版社继续辩称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先创作和发表,且版权登记信息不完整,原始创作载体缺失,照片来源不明,因此无法认定王某享有著作权。

三、 本案争点

王某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河南出版社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四、 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 裁判观点

河南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作品使用在《2018养生台历》上,并进行复制、销售,侵害了王某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 裁判理由

关于王某是否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律规定了多种可作为证据的材料,如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在作品上署名的通常被视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明。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他为著作权人,时间为2012年。但河南出版社提供了反证,显示2006年一个用户在雅昌论坛上传了与王某作品相似的图片。然而,该论坛的经营者后来证明,该图片是从网上转发的,并非原创。王某还提供了电子创作稿、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明他有创作能力和作品的真实性。从上述证据来看,王某具有剪纸作品的创作能力,且其提供的其他剪纸作品与涉案作品风格、技法统一,王某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存在高度可能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被诉侵权商品《2018养生台历》的封面及脊背上使用的福狗图案来看,与王某主张著作权的福狗剪纸作品在线条、构图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具体狗的形象与福字的呈现形式上基本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河南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作品使用在《2018养生台历》上,并进行复制、销售,侵害了王某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