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精雕CNC雕刻系统,该系统中的精雕雕刻CAD/CAM软件(以下简称A软件)可以产生数据文件,该数据文件可用于操作数控雕刻机。原告对A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NC-1000雕铣机数控系统中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A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而原告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
三、本案争点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Eng数据文件及该文件所使用的Eng格式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故本案焦点其实在于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能够读取A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限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
精雕公司对A输出文件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A软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使用,其根本目的和真实意图在于建立和巩固A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行为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拥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他人研发能够读取著作权人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精雕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属于《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奈凯公司开发能够读取A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并不属于故意避开和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