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游戏元素,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
一、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网络游戏《龙之谷》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发行等相关著作财产权、商标权及独立维权等权利。2012年5月8日,在原告知晓的情况下,其关联公司蓝某公司与被告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龙之谷》宣传电影制作和推广合同,授权被告以网络游戏《龙之谷》为蓝本拍摄三部电影,授权期间为2007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24日。三部电影最迟发行时间为2015年8月,若需延期需得到蓝某公司许可。合同签订后,被告根据上述合同改编拍摄的第一部电影《龙之谷:破晓骑兵》于2014年7月上映。后因被告违约,蓝某公司于2015年11月向其发送律师函,表示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但原告发现,被告作为出品方于2016年8月上映的电影《精灵王座》中,大量使用了《龙之谷》游戏中的美术作品。原告遂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被告辩称,电影《精灵王座》已去除了《龙之谷》游戏元素,该电影中的美术作品均为被告原创,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本案争点
被告电影制作使用原告网络游戏《龙之谷》游戏元素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涉案电影中的女主角莉雅铁师傅和部分城堡使用了与原告游戏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形象或场景,而原告《龙之谷》游戏中对应的角色或场景结构复杂、造型独特,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能够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二)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他人无法定事由,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作品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在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犯权利人作品著作权时需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
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经比对:1.弓箭手和莉雅,均系尖耳朵的少女形象,两者发型、服装、武器基本相同,面部轮廓虽略有区别,但两者整体形象构成相似。2.精灵王尤万西贝尔和凯尔公爵。两者共同点在于尖耳朵和金色长发,但着装、武器及面部轮廓均不同。而尖耳朵的精灵形象并非由数龙公司独创,故两者并不构成相似。3.铁匠考林和铁师傅,两者均为矮小的大鼻子白胡子老头形象,着装也近似。铁师傅虽然还增加了飞行眼镜、长寿眉和围脖元素。但这些元素的添加并不影响两者形象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效果,故一审法院认定两者构成相似。4.猎犬和小盾、小剑,两者均系一种动物,整体结构相同,即均由圆身体和两条后腿组成。但是猎犬身上无毛,呲牙、尖耳朵,小盾和小剑身上均有厚厚的长毛。整体效果上,猎犬呈现的是一种凶猛怪物的形象,而小盾和小剑更接近于萌萌的宠物狗形象。故两者并不构成相似。5.绿龙宝玉和黑暗宝玉,两者颜色不同,形状虽均呈橄榄形状,但绿龙宝玉的橄榄形系不规则的。绿龙宝玉采用光滑的表面,在宝玉的外表还饰有醒目的墨绿色梯田形状的条纹。而黑暗宝玉外表是不光滑的,还包有一层凹凸状的烟雾。故两者虽然形状相似,但无论在组成元素还是整体效果上均有很大的区别,两者并不构成相似。6.飞船和小鱼号飞船。两者整体结构不同,飞船是一艘结构复杂豪华的龙船形象,船舱为单层平顶式。而小鱼号飞船结构简单,船舱为两层圆弧顶的形状。飞船和小鱼号飞船的共同之处在于在船身两侧、船尾等处均加有龙鳍或鱼鳍形状的装饰物,但两者整体形象、呈现的效果存在很大的区别,并不构成相似。7.生命之树和大树。两者整体虽均为伞状的大树形象,但在结构上有很大的区别。生命之树树干明显,枝叶稀疏,整体呈现出一棵有仙气的虚幻的大树形象。而米粒公司的大树所呈现的效果为一棵在非洲大草原上常见的枝叶茂密的大树形象,仅仅将茂密树叶的颜色改为黄色。故两者并不相似。8.神圣天堂和城堡。两者主体结构相同,均为两层圆形尖顶建筑并通过一三角形的廊桥连接至其他城堡。米粒公司的城堡虽然在顶层建筑物的直径大小上做了调整,并对廊桥做镂空处理,但这些细微的改动并不能影响两者实质性相似的判定。
根据上述比对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电影中的女主角莉雅、铁师傅和部分城堡使用了与数龙公司游戏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形象或场景。
关于接触的判定。根据数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龙之谷》游戏经数龙公司引入国内进行多年运营后,获得了诸多奖项和游戏玩家的好评,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正是数龙公司成功的运营,米粒公司才与数龙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了根据该游戏改编电影的制作和推广合同。因此,无论是从数龙公司游戏的知名度还是数龙公司、米粒公司之间的合作过程。米粒公司对数龙公司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和场景都是完全清楚和了解的。据此,米粒公司拍摄涉案电影前数龙公司的游戏中就存在其主张的上述人物形象和场景,米粒公司接触并完全了解数龙公司游戏中的上述人物形象和场景。
米粒公司在涉案电影中仍使用数龙公司游戏相似的弓箭手、铁匠考林及神圣天堂的部分场景作为涉案电影中女主角、铁师傅形象和部分城堡的场景使用,并在各大院线予以播放。同时在相关微博、微信推广涉案电影时亦予以使用。米粒公司侵犯数龙公司游戏元素著作权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构成对这些元素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