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认定

2023-11-24 10:17 沈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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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认定

一、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二、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原告刘某创作并出版反映官场腐败的独创长篇小说《暗箱》。

小说《人民的名义》由被告周某创作,并于2017年1月出版发行,由该小说改编的同名电视剧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编剧为被告周某等二人,出品单位包括某广播电视台等七被告。据介绍,电视剧《人民的名

义》自开播以来网络总播放量破19亿次,市场占有率突破25%,网络点击量高达220亿,被告由此获得版税收入1,4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创作的《人民的名

义》故意剽窃了原告长篇小说《暗箱》的作品内容、结构、人物、情节、细节,进行肆意改编和嫁接演绎,并加以侵权获利性利用,直接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同时还对原告作品续集的创作和出版销售造成了实质性妨碍和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财产上的巨大损失。其余七被告作为出品单位应当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遂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并消除侵权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20万元。八被告共同辩称,《人民的名义》与原告作品《暗箱》在作品主线、核心事件、叙事结构、故事桥段、人物关系设计、人名、暗扣等方面均不同,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三、本案争点

涉案小说《人民的名义》及同名电视剧与原告的小说《暗箱》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裁判观点

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裁判理由

1.关于作品的整体结构比对

  原告认为,原、被告作品描写的故事都是两次易主的老国营厂发生爆炸,引出背后的官场腐败的故事。从整体结构的情节比对,被告作品中有18处情节与原告作品完全相似,为整体结构的框架性相似。

  本院认为,小说的故事结构是指故事的构建方式,是整部作品的组织和构造,即作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确定的主题,将作品中的事件、人物关系等根据线索、逻辑关系、发展脉络进行统一安排。故事结构一般包括开端、冲突、高潮和结局。结构不同于情节,它是对情节的处理和安排。作品从塑造的意图或主题出发,挑选出各种情节并组织在一起,这就是结构的工作。作品结构的形成有三个原则,一是要服从表现主题的需要,对素材进行选择、裁剪和组织安排;二是要发挥作者从生活素材中提炼出来的题材要素的价值;三是要符合生活经验的逻辑,以现实的时空结构和因果关系作为基准和参照。在作品相似性比对中,对结构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缺乏情节支撑的故事结构是对作品布局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不存在具体的表达,属于思想的范畴,故如果仅是结构、主题相似,而缺少事件、情节和人物等细节的相似,则无法简单地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只有当故事的主题和结构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逻辑顺序、前后衔接关系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主题不同,从原告主张的作品结构看,其并没有准确地概括原、被告作品的整体结构并进行比较,而是从两部作品中概括提炼出相似的抽象情节进行比对,这些情节并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作品的结构和事件的发展顺序。经比对,原、被告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路径、主题、情节脉络,在整体结构上难谓相似。

1)关于作品的主题

  作品的主题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作品的主题直接影响作品的结构、情节的展开方式。相同主题下的作品结构、情节比对与不同主题下的作品结构、情节比对存在差异。作品主题的比对虽不同于结构、情节的比对,但可以为结构、情节的相似性比对提供线索与参考。本案中,《暗箱》围绕企业转制,以川汇集团收购一石厂为明线,通过各种回忆连接起江东项目的暗线,从中暴露出官商勾结和官员的腐败,但并未过多地描写如何反腐。《人民的名义》从查处贪官赵德汉入手,以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某为主的检察官办案历程为主线,以大风厂的股权争夺为辅线,通过环环相扣的追查情节,展现汉东省各种触目惊心的官商勾结贪腐现象,进而展示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力度,反腐主题贯穿了作品的全过程,是作品的重点。两部作品主题的相似之处仅能抽象到国营企业改革、官商勾结、官员腐败、官员政治博弈,其对于上述相似之处赋予了不同的篇幅、情节、逻辑顺序和重要性,从而传达出不同的思想和主题。       

2)关于作品整体结构的情节组成内容

  原告归纳了前述18处情节,并主张这些情节串联起来形成作品的整体结构。整体结构的相似需以准确提炼情节为前提,而原告所提炼的抽象的情节并不恰当,且这些情节没有完整反映作品的整体结构。被告作品中还存在更多的关键情节,但原告撇开这些情节而仅将部分情节组合后作为作品的结构进行比对,显然是片面的,不完整的。

(3)关于形成作品整体结构的情节发展顺序

原告按照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归纳了前述其认为形成结构的18处相同情节,并认为原、被告作品在构成结构的这18处情节的发展顺序上也相同。由于原告提炼的整体结构下的情节不准确、不完整,因此原告归纳的情节发展顺序亦不准确,无法得出原、被告作品在情节发展顺序上相似的结论。

(4)关于作品整体结构的情节层次作用

  小说的故事结构由情节支撑,各种情节串联起来推动故事结构的展开,通过不同层次的情节安排,起到推动故事发展的作用。原告作品《暗箱》的情节安排较为单一,通过回忆倒叙对于故事的人物、背景进行了介绍,并依靠一石厂爆炸案后续串联起整个故事。被告作品《人民的名义》的情节层次较为丰富,存在多个转折与反复。如获取举报线索到陈海遇难,到再次获取举报线索但发现作用有限调查进入僵局,再到欧阳菁被拘捕打开突破口。虽然两部作品可以抽象出一些相似的情节如”工人占厂引发危机””知情人被害””官商勾结”等,但基于作品不同的逻辑关系,这些相似的情节在推动故事的发展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

  综上,原、被告作品反映的主题不同,形成作品整体结构的情节组成内容、发展顺序、层次作用均不同,其所作的作品整体结构对比是基于其主观需要对两部作品中的部分情节进行了不当的概括和拼凑,人为造成两部作品整体结构相似的假象,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整体结构相似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作品具体情节的比对

  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的要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方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属于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还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然后再就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进行比对。文学作品中除了作品文字本身属于表达外,由文字展现的作为小说灵魂和精华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要素也是重要的表达。文学作品的相似性比对中,故事情节是关键的比对内容。故事情节可以分为具体情节和抽象情节、主要情节和次要情节。抽象情节是从具体情节中概括、提炼出来的,与具体的人物没有关联,在相同的抽象情节下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节表达。作品中的主要情节能反映出作品的主线,对作品中的故事走向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次要情节围绕主要情节展开,是对主要情节的丰富和补充。如果两部作品在主要情节的具体细节描述、事件的逻辑关系以及人物角色的重要特征与相互关系上相似,而不是停留在抽象情节和次要情节上的相似,则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判定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应当将确定的相似之处结合全文进行整体比对,而不是孤立地对相似之处进行一对一的比对。

  经比对,原、被告作品仅仅停留在具有相同的”国营厂改制”主题层面,在具体情节的设计、发展上则完全不同。首先,在该情节的参与主体上,一石厂与政府、川汇集团三方签订合同,各自承担义务,改制尚在进行中。而大风厂则是集中于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的股权纠纷,国企改制已经完成,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其中。其次,引发矛盾的原因不同,一石厂是因为工人不能得到工资医保及拆迁安置房而组织抵抗,而大风厂则是因为工人的股权被蔡成功私自质押,面临股权丧失而抵抗。最后,矛盾的结局不同,一石厂最终以达成三方协议为结局,而大风厂则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工人们重新入股成立新大风公司进行生产,并持续对索要旧大风厂股权向政府施压。

  原告在”老国营厂命运”方面概括了前述22个相似情节,经比对,原、被告作品在上述情节的具体表达、逻辑关系上完全不同。虽然原告从22个具体情节中主观抽象出两者的相似之处,但原告将具体表达剥离后抽象出的情节属于思想范畴或是常见的素材,在具体表达和逻辑关系不同的情况下,仅是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情节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原告主张的”老国营厂命运”情节无论是情节的具体表达还是老国营厂的发展走向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男主人公腐败变迁过程

  原告认为,在”主人公腐败变迁过程”这一主题下,原、被告作品存在17处相似情节,其中2处与”老国营厂命运发展”线索重合,1处与”男主人公夫妻关系变化”线索重合。

原告对于本情节的提炼仍然是不准确的,大量的情节并非基于和”腐败变迁过程”同一层面进行的抽象与提取。  

综上,原告主张的内容缺少具体的相似情节支撑,其主张的抽象情节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原、被告作品对于本情节的表达也不相同。所谓的”男主人公腐败变迁过程”针对的应是对应的特定主体和特定的情节轨迹,而原告将多个人物及故事情节集合在一个轨迹中,拼凑痕迹明显,更说明原、被告的作品在该情节的表达上的不同。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男主人公夫妻关系变化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品呈现的从早年夫妻恩爱到若干年后的感情淡漠,夫人为排解感情而寻求寄托,是描写夫妻感情变化的常见素材组合。与”老国营厂命运”主题的对比相似,原、被告作品在本情节中都只是共同拥有”官员与其妻子感情淡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主题,难以进一步提炼出相同的情节设计,对情节进行填充的表达更不相同。原告作品中,刘云波与妻子李淑静相识于乡村,感情破裂于婚姻生活的平淡与性格各异,李淑静在单位任闲职,对丈夫较为包容,始终没有离婚。被告作品中,高育良与吴慧芬相识于大学,感情破裂于高育良的出轨,两人旋即离婚,只是出于各自不同的需要而分居于同一个屋檐之下,并继续对外界扮演恩爱夫妻的假象。李达康与欧阳菁相识于山区小县城,感情破裂于李达康只顾自己的工作而对家庭缺少关心。欧阳菁在银行做领导且有受贿行为,性格独立,因获取不到爱情对李达康较为怨恨。两人最终离婚。

  同时,与”男主人公腐败变迁过程”相同,原告在本情节中将被告作品中李达康的婚姻状况和高育良的婚姻状况裁剪拼凑后,与原告作品中的刘云波进行比对。男主人公的夫妻关系变化在原、被告作品中并不是主线,也没有反映主题,只是为了烘托人物,在整部作品中起次要作用。在人物关系和事件的逻辑关系完全不同的情况下,这样的比对没有任何意义,无助于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4)关于其他相似情节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作品中的人物设置远多于原告作品,人物关系也比原告作品复杂。原告作品主要反映老国营厂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官商勾结以及官员与情人之间惺惺相惜的情感。被告作品包含了三条主线,第一条线是检察机关查处贪腐事件,第二条线是围绕贪腐事件反映政府领导班子中”汉大帮”与”秘书帮”之间的权力斗争,第三条线是一个普通工人家庭随着工厂的命运变化而变化,在每一条线上均附着有多个人物和人物关系。因此原、被告作品中围绕各自的主线设置的人物及人物关系在整体数量上相差悬殊。且原告主张的人物和人物关系并未涵盖被告作品中的所有主要人物。其次,原告主张人物关系相似,但并未将原、被告作品中的具体人物关系进行分析比对,如上下级关系、父子关系、同学关系等,而仅是单独比对了各个对应的人物特征的相似性,这种脱离了具体情节的抽象的人物特征属于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再次,在题材类似的情况下,单纯的人物和人物关系设置相似不可避免。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分为政府官员、女人、资方、企业方四个方面,由于原、被告作品均涉及国企改制和官员贪腐,因此在人物的身份上存在相似是不可避免的,如作品中均存在老首长、省委书记、市长、公安局长、妻子、情人、商人、工人等,但人物和人物关系属于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人物的性格、行事作风等在脱离具体情节的情况下也难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原告将刘云波与高育良、李达康对比,认为刘云波和高育良均是大学教授从政,有政治理想、老谋深算,该三人均作风果断强硬、不贪财。但原告陈述的人物特点是抽象的,任何人均不能垄断这种人物特点。最后,原告从相似人物中提取的比对内容依然是抽象的,原、被告作品中基于人物和人物关系产生的具体情节并不相似。如李玉庭与高小琴对比,李玉庭为了利益与刘云波结为儿女亲家,而高育良与高小凤结婚是赵瑞龙与杜伯仲设下的美人计,且非高小琴安排。又如原告将季子川与高小凤、高小琴、陆亦可3个人物进行比对,将3个人物的特征集合在另一个人物身上,而这3个人物各有自己的角色使命,原告这种比对方式显然是不恰当的。综上,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相似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人名等其他细节的比对

  本院认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人物角色取名时可能会根据其所处的年代、性格特征等作一定的考虑,但从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人物的名称一般由两到四个字组成,过于简短,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无法反映作者的思想,也很难构成有别于思想的表达,因此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相似的人物名称和公司名称使用的都是常见的汉字,在我国人名、企业名称相同是常见现象,有时也具有时代特征。因此,人物和企业名称的相同或相似并不能证明侵权的成立,更何况原、被告作品中的名称并没有完全相同的,只有其中一个或两个字相同。同时,原告主张名称相似的人物与被告作品中对应的人物在故事中的角色、人物性格、人物特征、经历等方面均不相同,没有关联性也没有延续性,因此完全没有可比性。

  原告还提出被告作品中存在的不合理情节也暴露出其抄袭之痕迹,如”教授从政””汽油库和车队”以及”高尔夫球场”这三个情节点,具有明显的浓厚的时代特征,与原告作品中的时代的特定社会环境完全贴合,而被告作品中同样存在的上述情节晚了10年。原告作品中设计的”药厂排污”情节,来源于真实的社会事件,而被告为了抄袭原告,设计改编成美食城污染,明显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作品中股权质押的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不可能通过法院判决直接取得大风厂股权,且标的6000万元的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还有,根据推算陈岩石退休时蔡成功只有18岁。不可能成为一家大型服装厂的老总,而侯某此时16岁,也不可能已经大学毕业。山水集团会计刘庆祝因给反贪局长陈海打电话而被灭口,而其打电话的原因并未交代。高育良因为高小凤怀孕与其结婚不符合常理。原告认为,正因为被告要在故事结构中安排与原告作品的相似情节,承担同样的功能,所以被告要刻意调整,导致被告作品中出现了这些明显错误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