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

2024-03-28 22:10 张旭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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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李某厚、颉某勇。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9月28日,授权日为2012年5月30日,因未及时缴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于2012年9月28日被终止。

被告姜某平曾是德某公司员工,其离职后成为宇某公司的股东,李某厚、颉某勇是南某水产研究所的员工。德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是姜某平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应该属于德某公司。德某公司曾分别于2010年、2011年就涉案专利申请权纠纷起诉南某水产研究所、宇某公司等,请求判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德某公司所有。涉案专利权因未缴费而终止失效时,相关权属纠纷正在审理中。故德某公司以宇某公司和南某水产研究所故意未缴纳该专利年费,致使该专利权终止失效,给德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三、本案争点

本案的争点为被告是否应对其在涉案专利权属纠纷审理期间不缴纳专利年费致使专利权终止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专利权是经国家行政审查后授予的有期限的知识产权,其在权利保护期内有效存续需要专利权人持续缴纳专利年费、不主动放弃等。当专利权权属出现纠纷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专利权人应当尽到妥善维护专利权的善良管理责任,例如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等。

本案中原告德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为姜某平的职务作品,德某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且德某公司曾就涉案专利申请权纠纷两次起诉被告,涉案专利失效时,相关权属纠纷正在审理中。在涉案专利权属尚未明晰的情况下,被告未缴纳年费致使涉案专利终止,未尽到妥善维护涉案专利的善良管理责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德某公司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