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的权利人在穷尽举证能力情形下或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2023-12-08 11:19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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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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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本案情

亚什兰公司系“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天使公司经亚什兰公司许可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使用上述专利。该发明专利系一种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但利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并非新产品。魏星光于1996年进入天使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天使公司总经理和亚什兰中国区业务总监职务,后离职并成为瑞仕邦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在瑞普公司成立后又担任该公司董事。瑞普公司和瑞仕邦公司生产制造并销售了与涉案方法专利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完全水性聚合物浓缩液。亚什兰公司和天使公司虽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公证保全等多种方法调查收集涉及被告生产工艺的证据,但仍未获得能够证明被告完整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全部证据。亚什兰公司和天使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瑞仕邦公司和瑞普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完全水性聚合物浓缩液构成专利侵权,魏星光构成帮助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针对本案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联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三、   本案争点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但穷尽举证能力仍未获得能够证明他人产品制造方法的全部证据的,法院能否支持权利人的诉讼主张?

四、   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产品制造方法,以便法院进行对比。但是,由于产品生产方法由被控侵权人所掌握,权利人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即使申请证据保全,也可能因为被控侵权人的不配合导致无法实现,因此不能绝对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在权利人的举证义务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控侵权人。因此,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但穷尽举证能力仍未获得能够证明他人产品制造方法的全部证据的,如果法院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应当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控侵权人,在被控侵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权利人的诉讼主张。

(二)裁判理由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方法涉及的产品是一种具有特定客户群的工业用化学制剂,权利人既无法从公开市场购买,又无从进入瑞普公司车间获知该产品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亚什兰公司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但仍难以证实被告确实使用了其专利方法。考虑到魏星光及瑞普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原均系天使公司工作人员,有机会接触到涉案专利方法的完整生产流程,同时瑞普公司虽主张其生产工艺中某些物质的添加方式和含量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但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完全水性聚合物浓缩液的可能性较大,在被告未提供进一步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瑞普公司和瑞仕邦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在此基础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瑞仕邦公司、瑞普公司和魏星光承诺不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瑞仕邦公司和魏星光就本案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支付亚什兰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补偿金,就相关联的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支付亚什兰公司人民币700万元补偿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