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属于视听作品

2023-11-24 10:00 沈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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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属于视听作品

一、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二、基本案情

原告是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运营权人,自2003年起在中国运营该游戏。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于2013年12月开发完成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于次年1月授权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中国独家运营。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办的“99YOU”网站上有《奇迹神话》游戏运营网站的链接。上述两款游戏均为韩式风格、魔幻背景、升级打怪的角色扮演游戏。经比对,《奇迹神话》在400级之前的18个地图名称与《奇迹 MU》的相应地图名称及等级限制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场景的位置设置、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一致,角色名称、图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怪物、武器、装备的名称、造型相同或高度近似。《奇迹神话》官网论坛中,不少用户认为该游戏为《奇迹 MU》的页游版。另查明,原告授权他人将《奇迹MU》改编为页游,基本授权费为 300 万元至800 万元不等。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奇迹 MU》游戏画面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对“MU”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遂诉请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05,000 元并消除影响。各被告辩称,《奇迹 MU》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本案争点

奇迹MU》游戏画面是否属于视听作品。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网络游戏画面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在创作过程、表现形式等方面与电影作品相似,结合《著作权法》《伯尼尔公约》有关规定,可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由于难以对两款游戏画面进行一帧帧的比对,但游戏画面由游戏人物、怪物等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情节而呈现的连续画面所构成,因此可通过比对游戏中的情节、人物、场景等相关素材来认定游戏画面的相似度。经比对,可以认定《奇迹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 MU》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在其等级设置、地图名称以及地图、场景图的图案造型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的造型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分类以其表现形式为基础。对于类电影这一类作品,其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组成,这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奇迹MU》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亦是连续活动画面,具有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因此,《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经比对,被诉游戏与《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高度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