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直播画面属于视听作品

2023-11-24 09:46 沈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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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画面属于视听作品

一、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四) 改编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本案情

《守望先锋》是原告某娱乐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团队射击游戏,在电子竞技领域内颇具影响力。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某娱乐有限公司授权,独家拥有在中国运营《守望先锋》的权利。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一款名为《英雄枪战》的手机移动端游戏,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游戏的营销和推广。两原告发现,《英雄枪战》中大量抄袭、使用了《守望先锋》的游戏内容,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这些元素构成《守望先锋》的核心要素和独创性表达。从整体性的角度认定,两原告认为《英雄枪战》的整体画面构成对《守望先锋》整体画面的改编,侵犯了其就《守望先锋》作为类电影作品而享有的改编权以及署名权。两原告遂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两被告辩称,第一人称射击游戏没有丰富的剧情设计,大量连续画面不是预先设定好的,而是多位玩家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此系比赛情况的客观表现,其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射击类游戏的整体画面不应认定为类电作品。

三、本案争点

《守望先锋》游戏画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守望先锋》游戏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裁判理由

结合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应衡量此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组成。《守望先锋》是主创人员付出大量劳动、团队合作的智慧结晶,符合独创性要求,游戏时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因而可认定为类电作品。

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判定而言,关键在于区分思想和表达。与其他类型的网络游戏不同,在以快节奏为特点的第一人称视角即时射击游戏中,玩家追求的是完美的配合,精准的打击,高效的取胜。一旦进入游戏,英雄人物的美术形象、建筑物的外观造型、色彩的运用等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而地图的行进路线、进出口位置的设计、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自己和队友的人物选择搭配、对方人物的选择搭配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则被凸显,恰恰是这些要素构成了对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

所谓“换皮游戏”,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原游戏外部表达基础上,保留原游戏核心资源的制作和核心资源彼此之间的串联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

涉案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对FPS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结合本案的比对结果,被控侵权游戏与《守望先锋》在五张游戏地图的游戏玩法、行进路线、该地图相对位置建筑物的排列、进出口的位置选择、该地图的取胜条件、血包点的存放位置、绝大部分英雄的类型、技能和武器描述、武器释放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大量的相似,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守望先锋》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发布时间早于《英雄枪战》。被告四三九九科技公司自认,在创作《英雄枪战》时,对于《守望先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借鉴。在此情况下,四三九九公司仍开发、运营与《守望先锋》游戏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侵犯了原告对《守望先锋》游戏整体享有的著作权。从《英雄枪战》游戏整体动态画面中可见,其人物的造型及名称、武器造型、场景地图的美术画面、人物名称等设计均与《守望先锋》不同,玩家从外观上可以与原作品区别。前述创作行为系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创作出新的作品。《英雄枪战》相较于原作品《守望先锋》在外观美术效果上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构成对原告类电作品《守望先锋》改编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