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助手破坏购物网站用户粘性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12-13 13:01 沈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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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助手破坏购物网站用户粘性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基本案情

原告系淘宝网的经营者,两被告系关联公司,于2011年12月正式上线“帮5买”网站。该网站首页设置与淘宝网类似,提供针对其他购物网站的垂直搜索服务。用户安装并运行该购物助手后登陆淘宝网时,“帮 5 淘”购物助手以修改页面代码的方式在淘宝网各层级页面中嵌入多种标识,使得被告的信息及推荐的商品等在原告页面中得到免费展示,还导致用户误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将大量原打算在原告网站交易的用户引至被告网站,破坏了原告网站的交易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网站的用户体验,导致用户流失。故原告起诉两被告上述行为系利用原告网站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原本应当属于原告所享有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合理费用15 万元。两被告辩称“帮5 淘”的最终用户不是网购用户而是有代购和搜索比价服务需求的用户,其与原告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帮 5 淘”提供的服务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经法院审理查明,运行“帮5 淘”软件后,组成淘宝网的动态网页代码文件被修改,插入了外来代码形成新的网页文件;原有页面与插入元素先后渲染,叠加显示成用户看到的网页,但用户无法区分该先后过程。网络上存在大量投诉“帮 5 买”与淘宝网关系的帖子,亦有介绍如何在购物网站使用“帮 5 买”“帮 5 淘”以获得优惠的介绍帖。“阿里巴巴内网”中有大量关于“帮5 买”和“帮5 淘”的客服记录,内容包括用户反映在天猫、淘宝购物付款时弹出“帮 5 买”“帮 5 淘”以为是淘宝新增功能等。

三、本案争点

购物助手通过浏览器扩展技术在原告网站插入相应内容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裁判观点

“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购物助手这一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该不正当行为将破坏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给原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裁判理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某一经营者的单方立场来判断。具体到个案中,应当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的伦理标准,具体分析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进行综合评判。

1.购物网站对于购物助手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购物助手是随着网络购物行业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服务模式,其核心功能在于比价,即为消费者提供纵向比价(提供某一商品的历史价格走势)、横向比价(比对多个平台同款或同类产品价格)、降价提醒等比价服务;此外有的购物助手还提供垂直搜索、全网收藏等服务。上述功能的运作原理与搜索引擎类似,即通过爬虫技术检索各大购物网站的商品信息并进行大数据分析后,为消费者提供多平台的商品价格、款式等方面的参考信息,满足消费者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购物需求。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借用了购物网站的用户基础,有利用他人平台拓展业务之嫌。但该商业模式使得消费者可实现不同购物平台上商品之间的实时比较,解决了网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够提升消费者福祉;同时,也使得购物平台更愿意通过个性化服务吸引用户,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竞争的充分性。因此,只要购物助手在实际经营中未对购物网站产生不当影响,购物网站应对这一商业模式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2.购物助手的行为边界

对提供网购平台的经营者而言,卖家用户根据其与购物平台经营者的协议上传店铺及商品信息。用户在访问购物网站过程中,一般出现的是该网站及其入驻商家所发布的内容。当购物助手软件作用于该购物网站时,会在页面强行插入不受购物网站控制的信息。购物网站经营者对其网站的展示空间享有正当权益,购物助手软件若要在该空间拓展服务须谨慎适度。为避免不当干扰购物网站的正常经营,购物助手所插入的信息的内容、位置、功能等均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购物助手行为边界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购物网站经营者、消费者及购物助手经营者等多方利益。在判断某一购物助手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正当时,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1)用户权益的充分尊重。(2)标识来源的明确标注。(3)作用方式的合理程度。购物助手实现其功能的具体行为不得对被作用网站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当干扰。(4)网购交易的介入程度。购物助手不应对网购交易介入过深,甚至干涉到消费者选择购物平台的决策,使得消费者对交易对象或平台产生混淆。

3.对“帮5淘”购物助手涉案行为的正当性评价

从客观方面来看,“帮5淘”购物助手通过浏览器扩展技术在原告网站插入相应内容,该内容并非独立于原告网站页面,而系在同一页面上,且用户无法选择关闭。鉴于原告及其商家用户亦会在相应网页空间投放关于购物平台优惠活动、广告、商品优惠信息等内容,被告的上述行为方式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插入的内容与原告或商户存在特定联系。尤其是,当消费者点击其中“帮购”服务所对应的减价按钮后,页面跳转至“帮5买”网站进行注册和交易,消费者直接与载和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切断了买家用户使用原告服务的正常过程,使用户误以为上述信息系原告设置或经原告授权。该项服务的实质系利用消费者追求优惠的心理,通过提供价格或运费补贴的方式,利用原告平台增加自己网站的用户量和交易量,且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明显超出了购物助手的行为边界。

从主观方面来看,购物助手在提供比价的同时,以提供价格优惠为卖点吸引消费者点击,将用户吸引至“帮5买”网站注册并交易。该行为在给被告带来利益的同时,还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载和公司对此应当知悉,但仍利用消费者购买更低价格商品的消费心理推广该购物助手及其后面的“帮5买”网站,目的在于借助原告多年经营所取得的用户群获取相关用户的关注,为其“帮5买”网站增加注册用户及交易机会。虽然该行为的确能满足用户的优惠需求,但其本质系利用他人多年经营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以谋求自身的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特点。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对一项竞争行为是否应予以规制,还应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的利益,并对其他经营者因被诉行为遭受的损害与停止被诉行为对行为者利益造成的损害之间进行衡量。本案中,“帮5淘”购物助手提供的比价、优惠等服务迎合了消费者关于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购物需求,对消费者利益有一定的促进。然而,该购物助手的具体行为方式同时也可能造成混淆服务来源、售后不良等后果,对消费者利益亦会产生一定的损害。而从原告利益角度来看,其主要竞争优势在于用户流量,若允许“帮5淘”购物助手继续以该种方式提供服务,必然会破坏原告的用户粘性,削弱其竞争力。长此以往,还有可能导致网络购物平台失去培育用户流量的动力,破坏网络购物这一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认定“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