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品能够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12-12 09:43 张旭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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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基本案情

1959年到1978年间,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华书局)组织百余位文史专家,主持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以下简称二十四史)的全面系统整理并陆续出版,对点校本二十四史(以下简称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著作权。2005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书局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法人作品的著作权。

国学公司在国内古籍整理和数字化出版行业有相当地位,有深厚的学术背景。本案涉及的国学本二十四史在国学公司自2005年开始出版陆续发行的《国学宝典》、《国学备览》等电子出版物中均有收录。汉王公司通过了解国学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国学公司购买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

中华书局发现由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王公司)制作发行的516型号的国学本汉王电子书收录了上述作品,认为侵犯了该书局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本案争点

中华书局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著作权,国学公司享有国学本二十四史的著作权。汉王公司向国学公司购买了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并收录于该公司的电子书中,中华书局认为汉王公司侵犯了该书局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的著作权。本案争点在于:1、汉王公司收录国学版二十四史的行为是否侵犯中华书局的著作权?

四、裁判理由及依据

汉王公司通过了解国学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国学公司购买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存在合法来源。在汉王电子书中复制使用的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应尽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在汉王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涉案电子书的情况下,汉王公司无须向中华书局承担赔偿责任。